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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骗贷2400万后仅还款2万法院判其缓刑

2020-01-14 18:31:34  阅读:9293

1月10日,东营经开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同骗贷案子,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泰恩斯公司”)骗得恒丰银行借款2400万元未能归还,在审理过程中交还2万元。

2400万借款未能归还

经审理查明:泰恩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峰。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峰组织该公司财务人员虚拟收购合同,供给与实践盈亏不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泰恩斯公司作为借款人向恒丰银行东营分行请求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

2015年10月30日,恒丰银行东营分行向泰恩斯公司账户发放借款4000万元。上述借款,泰恩斯公司在到期前算计归还1600万元。

借款到期后,泰恩斯公司及相关担保人未按约好还款,恒丰银行东营分行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0月2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承认该笔借款本金2400万元未归还。

案子审理过程中,2019年8月28日,刘某峰在妻子帮忙下于归还恒丰银行借款本金2万元。

法定代表人判缓刑2年

东营经开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单位泰恩斯公司严峻打乱金融管理次序,经过假造财务报表、购销合平等诈骗手法从银行获得借款2400万元,其行为构成骗得借款罪。

被告人刘某峰作为泰恩斯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骗得借款罪追查刑事责任。考虑到到刘某峰在家族帮忙下归还涉案泰恩斯公司在恒丰银行的借款2万元,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犯骗得借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刘某峰犯骗得借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另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份,刘某峰还组织泰恩斯公司财务人员以相同手法骗得招商银行东营分行借款3000万元。

不过关于上述指控,法院以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泰恩斯公司在招商银行东营分行3000万元借款,不能扫除系银行工作人员从中协助和谐借新还旧,故泰恩斯公司对招商银行获取的借款,不构成骗得借款罪。